案件事实:牟某某与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级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牟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与牟某某等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确认债务。此后某建筑公司、某集团公司、某置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某集团公司受让某建筑公司对牟某某的部分债权并主张抵销。此外,多家法院向六盘水中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牟某某在全国多地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
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能否支持抵销?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8案例: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