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在执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法院拍卖了诉讼阶段已保全查封的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已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遂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债权人能否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为由请求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判决: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2案例: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