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瑞士某公司是案涉名称为“生产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制品,特别是橙色制品的方法;和根据该方法得到的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装饰性制品”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瑞士某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放弃式修改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原驳回决定。瑞士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放弃式修改?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院判决: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主题词:#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4案例: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