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大连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某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某,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因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李某请求支付劳务费。双方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本案案由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院判决:案涉合同约定“大连某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施工验收……”等。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大连某建设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主题词:#劳务合同、#案由、#法律关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39-001号案例: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