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繁殖材料经许可售出后,他人对该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涉及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构成侵权

案件事实:原告诉称丹霞红系其培育的梨树新品种并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未经许可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出售。被告辩称丹霞红品种的梨树在市场上已流通,任何商户和个人均可购买和种植,其没有侵权。涉案抽样取证检测的8棵梨树中有6棵是被告购买丹霞红品种苗木后,利用5年的梨树作砧木嫁接而来。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判决: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对购入的丹霞红苗木进行进一步繁殖,并向他人销售从而获利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属于侵权行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40000元。

主题词:#生产繁殖#权力用尽#合法来源#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6号案例:某果树研究所诉某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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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01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