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该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院判决: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其申请再审的行为形式上系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也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再审、#现有技术抗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75号案例:某电器制造公司诉某电器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