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包括基体(1)和种植展示面(2)”,特征部分中实现上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内容为“所述的土壤容纳空腔(5)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9),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9)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权利要求10前序部分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特征部分中没有实现上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记载。
争议焦点:原、被告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2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法院判决:涉案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记载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是对其特征部分两个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限定作用实质通过后两个技术特征实现。权利要求10的特征部分并没有记载实现水位高度调节的方式,因此其主题名称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并非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概括,如何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被用于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虽然“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形式上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中,但其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是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中设置的溢水柱既无法调节水位高度,也无法供使用者选择打通与否,其功能、效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相关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或10的保护范围。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实质限定作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74号案例:孙某诉湖南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