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就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同时提供剩余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经开具并寄出剩余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诉讼中亦明确其系因与原告沟通节目介质等存在问题而未签收原告邮寄的剩余款项值税发票。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不能成立,应当如约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合同义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节目使用费2,489,100元,并以尚欠节目费2,489,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主题词:#许可使用合同、#抗辩事由、#付款条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46-001号案例: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