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安徽省和县的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被告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两法院就管辖问题协商未果。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主题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指定管辖、#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15-002号案例: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