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设备公司诉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410100501.X、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某电气公司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判令:1.判令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某设备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产品的行为;2、判令某电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5000元;3.由某电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某电气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第162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1622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其中,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是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和原权

利要求6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之后修改而成。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前,某设备公司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庭明确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作为技术保护范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鲁01民初207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设备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某设备公司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07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其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即使权利人在起诉状中未予明确,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释明要求权利人进行明确。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虽然权利人此前据以主张保护范围的某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是涉案专利还存在其他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特别是原权利要求经过修改,进一步限缩了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权利人再次明确其据以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的程序性权利,并在权利人重新明确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理。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补入了技术特征,形成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从而替代了修改前的原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且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进行了修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被16225号决定维持有效,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之后,只要原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就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某设备公司释明,由某设备公司在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明确其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但是,原审法院并未给予某设备公司重新明确权利要求的程序性权利,未经释明直接裁定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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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15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