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涉案专利要求部分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就维持有效部分作出裁判

案件事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一审审理期间,权利要求8中含有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对应部分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含有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并列技术方案对应部分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方案在一审期间已经被宣告无效。据此可裁定驳回原告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起诉。其次,应以原告坚持选择的维持有效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维持有效的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部分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主题词:#专利侵权审理#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71号案例:深圳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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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12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