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起诉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被告提交了《销售出货单》证明其从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
争议焦点: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从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存在异常之处,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被告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认定被告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题词:#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9号案例: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诉邯郸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