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在涉案展会上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展会摊位标有平乡县玩具厂等名称。原告公司取证时获得的名片所载厂名信息与平乡县某玩具厂仅相差一字,名片联系人姓名与平乡县某玩具厂的经营者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的字样与平乡县某玩具厂的字号相同。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结合平乡县某玩具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由于平乡县某玩具厂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供反驳证据,在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基础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平乡县某玩具厂制造、销售,平乡县某玩具厂在展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视为其已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故还应认定平乡县某玩具厂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判决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主题词:#侵权主体、#参展商品、#展会、#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6号案例: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诉平乡县某玩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