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侵权人在商业秘密基础上修改改进,或基于其规避错误研发路线的,可能构成改进型使用或消极使用

案件事实:某模具公司指控其前员工吕某华等人成立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生产、销售与其技术背景相似的产品,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告辩称其未使用涉案秘密点。

争议焦点: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应当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者系基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规避错误研发路线而得的,即便其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本案中,吕某华等人通过招聘某模具公司前员工、使用其技术图纸和资料、低价销售产品等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即使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存在差异,只要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使用了商业秘密,即可认定构成改进型使用或消极使用。最终,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主题词#侵害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2案例:某模具公司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侵权人在商业秘密基础上修改改进,或基于其规避错误研发路线的,可能构成改进型使用或消极使用
创建时间:2025-03-0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