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盘州某某公司因某甲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了某甲公司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并将部分拍卖款发放给盘州某某公司,剩余款项提存至法院账户。其后市法院裁定受理对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将提存款项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盘州某某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提存款项应发放给其本人。
争议焦点: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经拍卖已取得但未发放的拍卖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法院判决: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本案中,法院认为,未完成交付的执行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移交破产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驳回盘州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6案例: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