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扬某药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抗过敏药物“贝雪”(枸地氯雷他定片剂)。合肥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生产“贝雪”所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专利并独家供应原料药。扬某药业公司指控合肥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等手段损害其利益。
争议焦点:下游市场间接竞争约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何影响?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22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法院判决: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面临的实际竞争约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果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能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影响,则在中间投入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亦应充分考虑间接竞争约束。本案中,合肥某公司在争议期间是唯一的生产商,市场份额为10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下游市场的竞争(其他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对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一定约束,尽管这些间接竞争约束不足以使其丧失其在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但仍对市场支配地位有所弱化。
主题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利、#原料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8-001案例: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