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磁业公司主要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某金属会社为全球稀土材料领域的专利持有者,拥有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在中国许可了8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某磁业公司多次请求某金属会社许可其使用专利技术,但被拒绝,遂起诉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拒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22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法院判决:在相关技术市场存在多个竞争性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实施有关技术的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能够更为准确和方便地反映相关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则可以依据该下游产品市场份额评估该技术经营者在上游技术市场中的市场力量。本案中,某磁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金属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次,下游产品(烧结钕铁硼材料)的市场份额可以反映上游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但现有证据表明某金属会社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其拒绝许可专利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主题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相关市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84-001案例:某磁业公司诉某金属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