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青岛某机械公司指控前员工贾某权在离职时带走并存储了公司的技术秘密(三维零件图和装配图),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贾某权辩称公司系统升级与其无关,损失也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恢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是否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法院判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贾某权的行为构成侵权。青岛某机械公司为加强技术秘密保护而购买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费用,虽与侵权行为相关,但因可长期使用,不应由贾某权全额负担。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贾某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鉴定费8万元由贾某权负担。
主题词:#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5案例: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