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存在技术秘密相关约定时,法院仍应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事实:丙某科技公司与运某科技公司等曾因商业秘密侵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若再侵权则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后运某科技公司用窃取的图纸申请专利,丙某科技公司起诉其违约

争议焦点:存在技术秘密相关约定时是否需要审查技术秘密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丙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运某科技公司的专利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主题词#合同纠纷#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和解协议#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4案例: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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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03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