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固定商砼价格并划分销售市场。双方通过互派监督人员、监控GPS等方式确保协议执行,排除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行为构成垄断协议,并依据《反垄断法》对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以2018年销售额5%的罚款。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垄断协议中固定价格的方式?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院判决: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固定价格方式,不仅包括固定最低价格或者直接确定具体价格,还包括固定价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够据以间接控制价格的计算方式、标准等。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主题词:#反垄断行政处罚、#垄断协议、#固定价格、#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7-001案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