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案件事实: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侵权后,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所提无效宣告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了原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原从属权利要求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该新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之中均无完整记载,且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均发生在涉案专利修改的权利要求被确权之前,因此,被告之前所生产、销售的落入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侵权产品,其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在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本案具体情节、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综合考量前述论述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

主题词:#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1号案例: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创建时间:2025-02-26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