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以被告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在网店中展示了相关侵权产品,但没有制造、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虽指向销售行为,但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0号案例:某重工公司诉某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