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案件事实:原、被告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发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经比对,被告所产销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左侧为一网线通道入口,并无网线,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上诉。

争议焦点:该特征是否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主题词:#使用环境特征#产品权利要求#实际用途#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9号案例: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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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24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