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向同一法院、同一专利1,起诉称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又起诉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专利2作为对比文件。法院就上述两案合并询问,在经法官询问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是否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后,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表示同样以专利2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原告认为一审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院判决:法院合并审理多案过程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其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成立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询问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另案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法官并未强迫当事人作出选择,而是解释法律问题,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机会,不构成对释明权的滥用。
主题词:#现有技术抗辩、#释明权、#程序违法、#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8号案例:中山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