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为“善意且无过失”

案件事实:胡某系一种电连接插接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胡某实际控制的常州某电子公司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开发了XT系列插头产品。被告公司在网络店铺中使用的产品照片来自于经胡某授权的主体,使用的是常州某电子公司用于专利产品的型号。

争议焦点: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络店铺中使用的产品照片表明其能够接触到涉案专利产品信息,可以认定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具有较高可能性,其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所售产品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由于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主题词:#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5号案例:胡某诉乐清某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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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9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