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案件事实:被告1与被告2约定由被告2为其制造上下床,后被告2委托被告3实际代为加工,被告3司制造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一审中原告与被告1达成和解,被告1已赔偿原告9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被告23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基于同一侵权损害事实对全部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酌定原告应获赔1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因其已从被告1处获得9万元赔偿,应当在原告应获赔偿的数额内予以扣除,故被告2与被告3在剩余6万元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题词:#加工承揽#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和解#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4号案例:广东某家具公司诉东莞某胜家具公司、东莞某鼎家具公司、某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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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8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