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案件事实: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公司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向宁波市中级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院判决: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交易过程中,网站和微信仅仅是双方交易的媒介,被告公司仅通过互联网不能实施被诉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而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题词:#管辖权异议#管辖连接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3号案例:宁波某仪器公司诉杭州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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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4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