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研究院与某物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研究院与某物联公司系为申请“南沙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行合作,某物联公司承诺投入15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开发。法院查明涉案合同用于申报科技合作项目并获政府资助200万元,双方磋商签订涉案合同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表示,涉案合同系用于项目申请,其中约定的资金投入等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
争议焦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如何认定及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当事人以技术开发合作为名骗取政府技术研发专项经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技术开发合同无效,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虽然合同双方的表面行为系为申请项目进行合作,从双方当事人内部的隐藏行为看,签订合同仅仅是因为某物联公司属于德国公司,某研究院需要利用其身份申请涉案项目并获得政府资助200万元。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得涉案项目的政府资助资金,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有关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主题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2-001号案例: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