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的,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移送犯罪线索

案件事实: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与深圳某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恶意串通建立境外洗钱通道获取非法收益。李某军(甲方)和深圳某方公司刘某彬(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刘某彬负责跨境商城网站(洗钱通道)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跨境网站平台(洗钱资金转移通道)正常使用。其后因洗钱通道出现问题,李某军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争议焦点:如何处理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判决: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涉案合同并非李某军与深圳某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在于掩盖李某军等四人通谋涉嫌跨境洗钱犯罪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四人涉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可能构成洗钱犯罪。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军的起诉及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并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主题词:#软件开发合同、#虚假合同、#犯罪#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2-002号案例:李某军诉深圳某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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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2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