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药业公司是“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权利要求记载:“其特征在于:其由下述原料制成:苦参200~1000g,百部100~500g,蛇床子100~500g……”。某制药公司以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未公开充分,请求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无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药物组合物发明中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在判断药物组合物发明中的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时,通常不仅需要考虑药物成分的固有作用,还需要考虑其与药物组合物中其他药物成分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证据文件药物组合物均有化学药成分新洁尔灭,案涉专利的药物组合物中没有新洁尔灭,但苦参的用量相对于证据文件大幅增加,故本案中需判断是否有用高含量的苦参替代新洁尔灭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在治疗阴道炎的药物中采用高含量苦参的技术启示,更未给出将证据文件中起杀菌作用的化学药成分新洁尔灭去除,进而提高中药成分苦参含量,使得药物组合物整体达到治疗阴道炎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某制药公司关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据不足。
主题词:#发明专利无效、#说明书公开充分、#中药组合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7号案例:某制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