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药业公司是“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权利要求记载:“其特征在于:其由下述原料制成:苦参200~1000g,百部100~500g,蛇床子100~500g……”。某制药公司以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未公开充分,请求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无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充分公开?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在权利要求作出合理概括的情况下,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主题词:#发明专利无效、#说明书公开充分、#中药组合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7号案例:某制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