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广州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约定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广州某公司负责起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事务处理等,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按件支付服务费。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370件专利申请文件然而法院查明,涉案370件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且双方对此均系明知。
争议焦点:涉虚构、编造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及处理?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在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同时,应当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主题词:#发明专利、#合同无效、#编造、#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48-001号案例: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