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发明专利,可以在宿主细胞中糖基化后蛋白质获得的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

案件事实:日本某株式会社系“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药业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某药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如何判断特定氨基酸序列限定的蛋白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法律规定:专利26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院判决:对于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发明专利,如果完全不允许以在不同宿主细胞中表达的经过糖基化的蛋白质获得的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的技术效果,既不符合由基因编辑获得蛋白质的自然规律,亦不符合该类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通常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特点。本案中,专利说明书中通过分析比对了权利要求1中蛋白质与本领域公知的其他内切葡聚糖酶NCE4和NCE5的序列信息,确认所述蛋白质是一种内切葡聚糖酶,同样具有纤维素酶的催化区域、纤维素结合区域(CBD);专利实施例已经在三个不同宿主细胞中证明了权利要求1中所要保护的蛋白质的效果,进一步说明在不同的宿主细胞中表达的,可能具备不同糖基化类型、程度的目的蛋白均具有内切葡聚糖酶活性,表明糖基化程度并非影响该专利目的蛋白质生物活性的关键因素。

主题词:#发明专利无效、#权利要求、#蛋白质发明专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8号案例:某药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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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2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