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李某飞系“WA/B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专利申请人。知识产权局驳回该申请,认为申请说明书中提及的“WA型”“WB型”“WA/B型”系李某飞自创,并非本领域通用技术用词,且并未指明特定含义。
争议焦点:自定义型号是否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性?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院判决: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使用了“WA型”等技术用语,并非本领域的标准型号,而是本申请自定义的型号,不具有通常含义,说明书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但这些解释均是具体的技术手段,原则上应当写入权利要求,而不是自定义型号的方式增加权利要求的模糊性。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产品结构的记载亦非对该型号的明确定义,据此并不能确定该型号所代表的准确设备结构。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主题词:#保护范围清楚、#专利驳回复审、#自创技术用语、#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01号案例: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