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华某公司是案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构成ITU-TH.265(HEVC)标准下的必要专利。亚某信息公司、仁某科技公司、仁某信息公司、仁某数码公司、仁某电脑公司、某资讯公司、亚某服务公司未经华某公司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使用、进口侵权产品。谈判无果后华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部分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对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先行裁定、#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01号案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