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 2022)最高法知行755  2023.04.14裁判

入库编号2024-13-3-024-009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 权利要 保护范围清  自定义型号

基本案情    

李某飞系申请号201410853500.X、名称WA/B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20194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驳回该申请。驳回的主要理由为: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李某飞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120日作出24343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411日作出的驳回决定。李某飞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826日作出202173338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43435号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李某飞对申请号201410853500.X、名称WA/B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WAWBWA/B系李某飞自创,并非本领域通用技术用词,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指明特定含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23414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75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733384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李某飞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代号或申请人自定义型号等表述时,如何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据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撰写一般不能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各类代号或申请人自定义的型号等表述的做法,增加了权利要求的模糊性,有损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功能,给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带来不便,无端增加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成本。故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代号或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代号或者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描述更加清楚的、简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代号或自定义型号,且该代号或自定义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说明书和附图当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使得该词表述的权利要求在保护范围上被限定得足够清楚。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使用WAWBWA/B技术用语,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部分机械设备存在标准型号,但上WAWBWA/B并非本领域的标准型号,而是本申请自定义的型号,不具有通常含义。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理应记载该耦合器具体结构,用于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非用自定义型号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申请中的自定义型号并非本领域普遍用语,说明书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但这些解释均是具体的技术手段,原则上应当写入权利要求,而不是自定义型号的方式增加权利要求的模糊性。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产品结构的记载亦非对该型号的明确定义,据此并不能确定该型号所代表的准确设备结构。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中WAWBWA/B在本领域并无通常含义,说明书中的记载亦未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在此情况下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4款(本案适200812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4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733384号行政判决202282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755号行政判决2023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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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2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