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被告公司制造、销售、允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48365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10954元。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2.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产品组件并非激光投影机的整机,而是激光投影机整体中的一部分。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196820.49元,诉讼合理开支210954元,共计407774.49元。
主题词:#侵权获利、#营业利润、#计算方式
详细内容请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1号案例: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