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案件事实:被告从原告处获知涉案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未经其许可申请并获得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授权。原告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涉案专利归属如何。

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法院判决:由于涉案专利披露并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故其应当对涉案专利享有权利;被告在获得原告涉案保密工艺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亦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鉴于现有证据难以区分两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贡献程度,故涉案专利权应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主题词:#技术秘密#实质性贡献#秘密点#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0号案例:天津某医药公司诉华北某药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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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1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