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应通过违约救济而非侵权追责

案件事实:河南某学院为“百农307”小麦品种的品种权人,授权农某公司在河南省及特定引种区域独家经营,农某公司再授权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河南濮阳、新乡等地生产销售。20219月,某种业科技公司在上蔡县某种子店(经营者葛某)购得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的百农307”种子,主张其超区域销售构成侵权。某农业科技公司辩称未超出授权范围。

争议焦点:超出授权许可区域销售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的种子系经品种权人合法授权,种子流向上蔡县属销售行为越区。但依据“权利用尽”规则,合法生产的授权品种流通后,权利人不得以销售区域限制主张侵权责任,违反区域约定应通过违约之诉解决。故改判某农业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违约责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13号案例: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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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1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