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仅获得品种审定证书不等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案件事实:科某公司以其系“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的育种人并获得该两品种审定证书为由,起诉其股东兼区域销售经理李某花(同时为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公司公章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志某公司生产上述品种种子。李某花辩称其合法使用公司印章,且与公司负责人达成品种互换的口头协议,因股东矛盾致使合作中止。科某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300万元。

争议焦点:仅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是否等同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法院判决:品种审定制度属于行政许可,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的市场准入制度;植物新品种授权则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科某公司仅获得品种审定而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故其提起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行政许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14号案例: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李某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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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11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