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其保藏编号是CCTCCNO:M2012378。”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基于纯白色真姬菇的性状、基因间隔序列(ITS)和所述特异975bpDNA片段的特点,根据比对结果可以判断出被告的鸿滨牌白玉菇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纯白色真姬菇属于同一种菌株。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975个碱基是该类白玉菇固有的基因序列,并非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菌株的特异基因片段。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本领域公知,SCAR分子标记可以通过获得某个菌株的“株特异性”标记来实现菌株的鉴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与市场上主要栽培品种并且是亲本之一的白玉菇H-W,市场购买的真姬菇G-W、以及日本葛城新育成的白玉菇GC-W菌株相比,所述保藏菌株具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因此,一审中鉴定方法是合理且可信的。故被告抗辩不成立,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主题词:#微生物、#保藏号、#SCAR分子标记、#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7号案例: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