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张某系“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7中“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撰写与前述矛盾,存在明显错误。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是否影响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6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根据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认该专利权利要求7实质是对权利要求5中“导轨副”的具体限定,该专利权利要求7中“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主题词:#专利权无效、#保护范围、#明显错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0号案例:张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