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作出行为并实现公开效果,仅作出行为未实现公开效果的,不认定义务已履行完毕

案件事实:在区管委会不履行责令某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行政职责违法一案,锦州中院判决:被区管委会责令某村村委会向原告张某某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区管委会再次作出《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加入了部分判决的内容。其后,锦州中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是否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没有证据显示区管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严格依照判决要求的内容履行。首先,其未要求张某某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也未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其次,该通知书送达后,并未按照本案行政判决的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由此,区管委会并未真正按照行政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主题词:#执行监督、#行政判决、#村务公开#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30号案例:张某某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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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06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