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张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 2022)最高法知行858  2023.06.20裁判

入库编号2024-13-3-024-010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 权利要 保护范围清 明显错误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专利号201320862896.5、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914日,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329日作出49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张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324日作出20217310961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2362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85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731096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49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专利号201320862896.5、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用文字记载的方式表达技术方案,由于文字记载与技术方案之间天然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的语义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及内容的具体含义均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确定,从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对权利要求得出确定的解释,包括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及得出确定的正确内容,则应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能针对明显错误。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该专利权利要5如权利要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权利要6如权利要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权利要求7如权利要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仅从该专利权利要67这二者的关系来看,该专利权利要6记载导轨副开式直线导,而权利要7引用权利要6,但其记载导轨副闭式直线导,故该专利权利要7中导轨副的形式到底是开式直线导轨还是闭式直线导轨,可能存在不清楚的问题。但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来看,说明书[0160]段记载,实施1所述底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说明书[0162]段记载,实施2同实施1,所不同的是,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因此针对权利要5的记载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权利要67进一步限定导轨的结构,而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导轨副仅开式直线导闭式直线导两种结构,故在该专利权利要6已经明确限定权利要5中的导轨副开式直线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认该专利权利要7闭式直线导实质是对权利要5导轨的具体限定。该专利权利要7如权利要6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4款(本案适用的2009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4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7310961号行政判决2022324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858号行政判决2023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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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06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