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就“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实用新型专利发生纠纷。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推拉装置”不构成等同。
争议焦点:两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因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特意强调了“每个边上”的限定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存在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的意思,故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等同认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特意排除、#等同原则、#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6号案例:邓某智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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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