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若方法特征使产品形状构造特定,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应比对形状构造而非比对方法

案件事实:某机械公司系“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既包含产品的形状、构造也包含产品的制造方法。某纸业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引用技术方案B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某纸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如何判断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

法律规定:《专利二十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只有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才对创造性有贡献;原则上不能仅因其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显而易见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对于本案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机械压合的压合部的层数越多越厚,结合越牢固。因为卷纸单圈的层数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由于层数越少纸张越薄,纤维强度越弱,当对单层卷纸进行机械层间压合时,压合部明显不够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压合部的稳固性,取得更好的封尾效果,有动机也容易想到增加与末圈压合的卷纸的圈数,采用几圈与末端压合。故该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主题词#创造性、#新颖性、#方法特征#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3号案例:某纸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机械制造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若方法特征使产品形状构造特定,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应比对形状构造而非比对方法
创建时间:2025-02-05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