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

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C“设置在同一平面内的辐条的直径与辐条的根数的积的值满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存在争议。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该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述同一平面内明显不同。

争议焦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4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院判决:技术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该理解与辐条所构成的平面数量并无关联。因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中任一平面内的辐条直径与根数乘积处于技术特征C所述数值范围之内,就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征C相同的技术特征。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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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4号案例: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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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27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