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被告在某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以“缺乏被诉侵权事实有关证据”为由而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其证据保全申请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争议焦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1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法院判决:原告已穷尽合理合法的举证手段,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等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客观困难。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应保全而未保全”的情形。缺乏被诉侵权事实有关的证据是因为一审法院未予及时保全所致,故在本案仍具备查明相关侵权事实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由一审法院重审本案。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证据保全、#必要性、#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0号案例:浙江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