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未经允许销售原告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专利产品。被告辩称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责任。已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系被告以4.5元较低价格从“深圳某数码”网店购买。
争议焦点: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从被告在时隔两个月后再次购买相同产品,其经营的线下店铺实际出售“三无产品”来判断,可以认定其对自拍杆无标识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三无产品、#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8号案例: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