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需考虑发明构思差异对技术结合的影响

案件事实:南京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名为"线路固定间隙过电压保护器的安装金具"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4月,江苏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缺乏创造性,并提交了16份现有技术文件作为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作出了专利无效的决定。南京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某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如何考虑发明构思差异对技术结合的影响?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动机来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应用区别特征去解决发明实际问题的改进需求。在本案中,对比文件1中第一、二金属支撑板之间独立可调节是实现其技术目的的必要手段,如引入对比文件2的固定结构将无法实现该目的。且对比文件1不存在用区别特征解决本专利实际问题的改进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进行技术结合的动机。最终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局的无效决定。

主题词:#专利无效、#创造性、#技术启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235号案例:南京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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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16 20:56